外資公司或外國人在台灣會設立的幾種企業組織型態

外資在國外已有公司,想要來台灣設立公司,投資或擴展總公司的業務,其設立的組織型態可以分為:子公司、分公司、辦事處或分支機構。外國人的個人想到台灣投資,可以開設公司或行號。

外國公司在台灣開公司

外資在國外已有公司,想要來台灣設立公司,投資或擴展總公司的業務,其設立的組織型態可以分為:

子公司

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。總公司全資或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,並可實質控制公司稱謂子公司,子公司雖受總公司的控制和管理,但在法律上具有法人地位,獨立於總公司之外,自行承擔民事責任,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、章程和財產。外資公司在台灣設立子公司,可委派他人作為子公司的負責人,且負責人不需要佔有股份。

a.設立全新的子公司:可以是總公司獨資,或和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合股開設一家全新的公司。

b.收購:收購現有公司一定比例或全額的股份,成為公司的股東。

c.增資:在現有的公司注入一定比例的資金,獲得股份成為公司的股東。

分公司

外資公司以總公司名義在台灣設分公司,在台灣的分公司不具獨立的法人資格和地位,不具獨立財產、章程,營運決策依附於總公司。分公司不是獨立的公司,其是依附於國外的總公司,所以分公司不能在台灣和自然人或法人合股。

關於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差異可以參考: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差異

辦事處

外國公司如果在台灣沒有營業計劃,可考慮在台灣設立辦事處,但辦事處不得從事有營業行為的商業性活動,其功能只能代表外國公司在台灣從事簽約、投標、報價、採購、議價的法律上行為。簡單而言,辦事處是一個外國公司在台灣和台灣廠商的聯絡代表單位。

分支機構

如果外國公司的組織形態是有限合夥,想要在台灣設點投資,其型式只能用「分支機構」,不能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。

外國自然人在台灣投資開公司或行號

外國人的個人想到台灣投資,可以開設公司或行號:

公司

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。外國自然人在台灣開公司,若股東沒有法人,負責人需要是股東才能擔任。

a.設立全新公司:可以是獨資,或和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合股開設一家全新的公司。

b.收購:用一定的比例或全額收購現有公司的股份,成為公司的股東。

c.增資:在現有的公司注入一定比例的資金,獲得股份成為公司的股東。

行號

外國人也可以設立行號,行號是以小本經營為主,所以行號不能申請工作證。